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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镜清洗工作站
来源: | 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 469天前 | 3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清洗是去污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。如果清洗不当,则无法进行有效消毒灭菌。软式内镜及其附件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清洗,使用内镜的患者将可能暴露于来自上一位患者的体液和组织污染物,因此清洗是极其重要的一步。

内镜清洗工作站是由不同功能槽及附件组成,用于对内镜进行手动清洗,并可以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的设备/设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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划重点!




5 要求




5.1 正常工作条件

内镜工作站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:

a) 环境温度:5℃~40℃;

b) 相对湿度:≤85%;

c) 大气压力:70kPa~106kPa;

d)使用电源:a.c.220V±22V,50Hz±1Hz或a.c.380V±38V,50Hz±1Hz;

e) 水源压力:0.2MPa~0.5MPa;

f) 气源压力:0.2MPa~0.8MPa;

g) 软式内镜终末漂洗用水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二部)》(2020年版)中纯化水的化学要求,且细菌总数不大于10 CFU/100mL;硬式内镜终末漂洗用水为软水、纯化水或蒸馏水。


5.2 通用要求

5.2.1

外观与结构

5.2.1.1 内镜工作站功能槽外表面及台面应光滑无死角,并且易于清洁。

5.2.1.2 内镜工作站应配置纱布架。

5.2.1.3 软式内镜工作站应至少由清洗槽、漂洗槽、消毒槽、终末漂洗槽、干燥台组成;硬式内镜工作站应至少由初洗槽、清洗槽、超声槽、终末漂洗槽、干燥台组成。

5.2.1.4 内镜工作站功能槽均应设有排水口,排水口应有过滤功能,过滤网格尺寸应不大于25mm², 且任意一边长或直径不应大于5mm, 必要时功能槽也可设有防溢水口。

5.2.1.5 内镜工作站若提供内镜筐/架,内镜筐/架的结构应易被清洁和消毒,且不应阻碍排水。



5.3 功能槽要求

5.3.1

初洗槽

硬式内镜工作站初洗槽至少应配置水龙头、清洗喷枪(水源)。

5.3.2

清洗槽

5.3.2.1 软式内镜工作站清洗槽应至少配置清洗喷枪(水源)、注水装置、灌流装置、计时装置、水龙头,且有容量标识;硬式内镜工作站清洗槽应至少配置水龙头、清洗液灌流装置,且有容量标识。

5.3.2.2 软式内镜工作站清洗槽灌流装置应配置适宜的便于拆卸接头;灌流压力应符合内镜制造商的规定,且应具有过滤功能。若使用过滤网,过滤网孔径不大于106 μm。

5.3.2.3 测漏装置(选配)如下:

a) 软式内镜工作站测漏参数(如,压力、持续时间、允许的最大泄漏量)应与制造商说明书标识的参数一致;

b) 具备自动测漏功能时,当监测到内镜泄漏超过设定的允许泄漏量时,应提供可视和声讯报警信号;

c) 测漏压力指示装置分辨力至少为0.1kPa, 准确度不低于±2kPa。

5.3.2.4 清洗液自动配比装置(选配)应具有自动配比功能,混合比例可以调节,所加入剂量与设定值的误差应在±5%范围以内。

5.3.2.5 硬式内镜工作站清洗液灌流装置应有适宜的与内镜管腔相连的接口,灌流压力应符合内镜制造商的规定。

5.3.3

超声槽

5.3.3.1 内镜工作站超声槽应至少配置超声装置、水龙头。

5.3.3.2 超声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 超声功率密度,换能器发射端面单位面积的实际功率在0.30 W/cm²~0.55W/cm²范围内;

b) 制造商标示清洗超声频率,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,超声频率偏差不大于±2kHz;

c) 宜具有加热功能,加热温度0℃~45℃内可调;

d) 宜具有水位报警功能,水位低于设定值时报警。

5.3.4

漂洗槽

5.3.4.1 软式内镜工作站漂洗槽应至少配置水龙头、注水装置和清洗喷枪(气源),注水装置的注水压力 应符合内镜制造商的规定。

5.3.4.2 硬式内镜工作站漂洗槽应至少配置水龙头和清洗喷枪(气源)。

5.2.5

消毒槽

5.3.5.1 内镜工作站消毒槽应至少配置计时装置、灌流装置、防护罩、水龙头和容量标识,宜配置消毒液回收装置。

5.3.5.2 消毒液回收装置(若有)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 具有自动回收消毒液的功能;

b) 具有排放功能。

注:此装置适用于循环使用消毒液的内镜工作站。

5.3.5.3 防护罩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 宜有自动开闭的功能;

b) 若有自动开闭功能,防护罩打开后应方便操作;

c) 若有自动开闭功能,紧急状态下防护罩可手动打开。

5.3.6

终末漂洗槽

5.3.6.1 终末漂洗槽应配置计时装置、灌流装置和水龙头。

5.3.6.2 终末漂洗水如使用滤膜过滤,滤膜孔径应不大于0.2μm。

5.3.7

干燥台

5.3.7.1 干燥台应配置空气过滤减压装置、清洗喷枪(气源)和纱布架。

5.3.7.2 空气过滤减压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 空气过滤减压装置对不小于0.2μm的微粒滤除率至少为99.9%;

b) 具有压力显示功能,显示分辨力不大于0.02 MPa;

c) 具备压力可调功能,可调范围应包含0.15MPa~0.8MPa;

5.3.7.3 干燥台宜配置酒精干燥功能,如配置酒精干燥功能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a) 内镜管腔能自动注入酒精;

b) 有与内镜管腔相连的适宜接口。